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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窃贼好大胆,竟在失主家酣睡一晚!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22-04-28 11:50)    点击:83

濮阳律师解析案情

  案情回顾

  2020年5月下旬的一个晚上,东木镇余某见该镇谢某家中无人,遂破坏谢某家的窗户防盗网,翻窗进入室内,翻箱倒柜窃取财物。侥幸无人发现,见室内宜居,竟在谢某家酣睡一晚,次日一早,将谢某家的一部油锯以及一把斧子带走。随后余某将盗窃来的物品以971元的价格卖给该镇李某,并将赃款挥霍一空。经紫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,谢某被盗物品“布勒得”牌油锯价值350.76元,斧头价值9元,共计359.76元。

  审理经过

  紫阳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入户盗窃他人财物,价值359.76元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构成盗窃罪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

  法官提醒

  “勿以恶小而为之”。现实生活中,千万不要心存侥幸,以为盗窃几件不值钱的东西,价值不高,就不构成违法犯罪…一旦触犯法律,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
  广大居民们也要增强防盗安全意识,及时加固防盗网,不要让小偷有可乘之机。

  法条链接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: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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